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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法规-农村宅基地还可以这样分配!

2016-5-18 11:56| 发布者: 金桥天云| 查看: 462| 评论: 0

摘要: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让农民有地方自建房屋或庭院。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发展,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很多农民开始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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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迷给大家分享宅基地建房相关微信,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宅基地证等内容。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让农民有地方自建房屋或庭院。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发展,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很多农民开始在宅基地上自建新房或别墅,宅基地的价值因此日益凸显,变得炙手可热,而随之而来的宅基地纠纷也变得越来越频繁。

农村宅基地还可以这样分配!

  今天土流网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兄弟俩争夺宅基地的故事,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万东与万悟是海口秀英区的一对亲兄弟,哥哥万悟60多岁了,弟弟万东也已年过半百。他们的父亲在世时写下《证明书》,要兄弟俩将房屋对半分。在他们的父亲去世近20年后,兄弟俩却为房屋和宅基地打起了官司。近日,海口秀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万悟称,1989年,父亲万新向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因父亲和弟弟经济较困难,便由他在当年12月向村里交付了850元押金,并再出资8500元建造房屋。他父亲于1990年开始动工建造房屋,当年建了第一层房屋,后来又加盖了一层,均为红砖结构。万悟说,父亲万新专门写下《证明书》,确认该房屋兄弟两人一人一半。但父亲去世后,弟弟却不肯分割房屋,兄弟俩的关系也因此紧张了起来。

  在争吵过程中万悟得知,原来弟弟于2010年7月就背着哥哥和两个姐姐将宅基地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得知此事后,万悟把弟弟告到秀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进行分割,并判令他对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享有50%的继承权。

  万东却称,1989年他已26岁并成家,但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当时他已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可建房,于是他便向村委会申请一块宅基地,并且与村委会签订《建房合同书》。万东说,房子1990年建成至今一直由他居住,父母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房屋根本不是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宅基地能否继承问题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属权问题。根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的,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村民村民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本案中,万悟的身份是海口琼山区某国营农场的职工,其两位妹妹也已出嫁,均不属于当地村民,故不能对当地宅基地享有权益。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查明建房的主体是弟弟万东,且经原琼山县某管理区和村委会同意。因此万东是经相关组织承认作为合法建房者出资建设房屋,依法对所建的房屋享有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近日,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万悟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结束语:宅基地因其特殊的价值,敏感的“身份”,必将越来越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所有涉及到宅基地相关的纠纷,包括买卖、遗产、转让和处置等 ,请务必先搞清楚相关法律和自己的所能享有的权利!

文章来源: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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