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生与李生签订合同,欲购买李生位于沙溪镇的房子,该房属于村里的宅基地自建房,由于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不能过户。阮生诉至法院,要求李生返还订金20万元。 2012年1月4日,经人介绍,阮生与沙溪镇某村的李生签订购房合同,李生将名下一套房屋以63.8万元卖给阮生。签合同当天,阮生付了20万元订金。但办理过户手续中,阮生被告知,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过户,于是阮生将李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和利息。 李生辩称,该房屋没有顺利过户是因为阮生拖延时间,错过了在2012年3月底前可以办理过户的时间,阮生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付清余款,构成违约。而阮生则告诉法官,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李先生将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因为没有转换成功,房屋不能过户,李生应该返还订金。 审理法官认为,双方在知晓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李生收取的预付订金20万元应予以返还。由于阮生也知晓该情况,亦有一定责任,故不支持其利息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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